【終極上訴】丁屋政策案終極上訴 上訴人指政策涉歧視違憲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0/11 14:13

最後更新: 2021/10/11 17:40

分享:

分享:

上訴人郭卓堅(中)。(楊詠渝攝)

長洲居民郭卓堅早年就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的權利提出司法覆核,高等法院原訟庭一度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,惟上訴庭及後推翻有關裁決。郭不服上訴至終院,有關丁屋政策的終極上訴今(11日)於終院開審。代表郭的李柱銘指丁屋政策涉歧視,有違《基本法》。

上訴人郭卓堅;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。另外,鄉議局亦加入為有利害關係方。

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今陳詞時指,政府針對丁屋政策的立場一向是,有關政策可用以改善新界鄉村的住屋水平,以及可保留原居民的權利,因此屬合理政策,有關立場是直至本案早前於原訟庭開審前數星期才更改為,丁屋政策是獲《基本法》40條所涵蓋的原居民合法權益,但李指出,有關政策因涉及歧視,本來就違反《基本法》25條對法律面對人人平等的保障。

李續指,丁屋政策的英文是「small house policy」,但今時今日的丁屋早已不再「small」(細小),平均每棟丁屋樓高3層,每層約700平方呎,即共2,100平方呎的面積,於今時今日的香港,已經鮮有人可享用如此寬敞的居住空間,反映丁屋政策早已變樣。

李又指,《基本法》40條訂明,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,「合法」一詞反映《基本法》起草委員會在草擬上述條文時,刻意只涵蓋「合法」的傳統權益,而丁屋作為一個歧視性的政策,根本不應獲涵蓋在內。

李又指,香港的新界圍村眾多,每條村或許都有不同的傳統,《基本法》必然是旨在只涵蓋合法的傳統權益,否則毋須列明是「合法」權益。

李又指,一直以來沒有人挑戰的政策並不一定是合法。惟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,可能是當年殖民地政府一直認為丁屋政策屬合法權益,因此才有意用《基本法》40條來保障有關權益。李回應指,丁屋政策是否合法,只有法庭有權定奪。

代表答辯人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午回應指,上訴一方質疑《基本法》40條中明文規定只保護「合法」的權益,因此如丁屋政策的歧視性權益將不獲涵蓋,但余指出「合法」一詞的意義在於表明,條文所保障權益不會隨時間或社會發展而擴大,意即條文不會保障將來才合法的權益,上訴一方的說法是斷章取義。

余又指條文中「傳統」的意思,是指1990年4月《基本法》正式頒布前已經存在的權益,因此丁屋政策亦應獲《基本法》40條所涵蓋。案件明(12日)續審。

終院早前批准上訴人就多個爭議提出上訴,包括男性原居民興建丁屋的權利,是否屬於《基本法》40條所指的「傳統權益」範圍之內,以及因有關政策而被歧視的受害者是否有權提出司法覆核等。

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到終院旁聽。(楊詠渝攝)

一文看清不同疫苗獎賞及優惠:https://bit.ly/3vw84v0

HKET TV健康台由專家拆解食物安全及都市疾病,即看:https://bit.ly/3cNFwr7

實時追蹤香港新冠肺炎確診者住所/出現地點,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:https://bit.ly/2JdOaiS

記者:楊詠渝